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3、1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3、12、13、14、15、16、17条 |
职业健康处、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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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血站、浆站设立及执业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8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7条 3、《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1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8条; |
医政医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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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6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1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6条; |
科技教育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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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5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
妇幼健康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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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5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24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
妇幼健康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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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内容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19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19条 |
医政医管处、 中医药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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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18项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24条 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7、8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7、8条 |
妇幼健康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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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21、22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 号)附件2第3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 |
综合监督处、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除外 |
9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8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 |
职业健康处、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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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保健用品卫生许可 |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4、6、8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4、6、8、9条 |
中医药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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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 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20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 |
综合监督处、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
12 |
行政许可 |
省级医师、省级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13条 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7、8、9、10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13条 《护士条例》第7、8、9、10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医政医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调整 |
13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1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4条 |
职业健康处、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派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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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8、9、10、1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8、9、10、11条 |
妇幼健康服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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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人体器官移植以及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6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22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9条 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11条 5、《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号)第7、8条 6、《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8条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2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4、7条 |
医政医管处;中医药管理局;妇幼健康服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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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1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 |
科技教育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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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21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19条第3款、第20条第1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1条 |
妇幼健康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
18 |
行政许可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4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 |
职业健康处、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
19 |
行政许可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5项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医政医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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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2、5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符合条件要求,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享有权利。 4.送达责任: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或不予认可的决定书。 5.监管责任: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17、19、29、37、38、39条。 |
职业健康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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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4条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第9条 3、《贵州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黔卫健发〔2018〕12号)第4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依据配置年度实施计划和专家审查评审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发放配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在作出同意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配置许可结果。许可决定由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相应申请单位;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对许可的事项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4条 |
财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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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类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备案(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核对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送达责任:完成备案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和公开已备案标准件。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相关业务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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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类 |
消毒剂、消毒器械产品上市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年第18号修订) |
1. 受理责任:对备案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备案。 2. 公示责任: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 3. 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加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2017年第18号修订) |
相关业务处室、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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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类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5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第4、5条 |
1. 受理责任:对备案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备案。 2. 公示责任: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 3. 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加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
职业健康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