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未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序号 |
项目名称 |
内 容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法人组织全称)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520113G725107198 |
3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曾庆繁 |
5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7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黔卫医罚﹝2024﹞1号 |
8 |
违法行为类型 |
1.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九条的规定;3.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8号,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9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20日、11月15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一)“未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二)“未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三)“医疗废物暂存间屋顶和墙壁之间有多处缝隙,达不到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要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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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考《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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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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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给予你院1.警告,2.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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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3.75 |
1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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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1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2 |
17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18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05 |
19 |
处罚机构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1 |
数据来源单位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2 |
当前状态 |
自觉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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