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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贵阳同聚康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明附大医院):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 1.未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2.未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指定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3.未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能提供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医学文书资料;不能提供患者病历资料;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4.未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并实施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手术分级相关制度。5.未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医疗机构人力资源。6.未设置消毒供应室,在进入手术室的医护通道中设有手术器械洗涤池,手术器械在此清洗后用盆具使用戊二醛、除锈剂浸泡后打包到“消毒室”采用高压容器消毒。7.刘会芳冒签姜馨名字开具B超检查申请单。8.刘会芳冒签姜馨名字开具处方。9.无法确定现场抽取的5份患者处方单(已经执行)处方开具医生。10.现场抽取的3份患者处方单(已经执行)无医生签名。11.姜馨冒签邢芳玲名字填写门诊病历本。12.不能提供200支丙泊酚乳状注射液使用记录和药品出库台账。13.不能提供患者门诊手术(治疗、检查)记录及相关登记。14.使用工作人员张江涛(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执业地点为湖北黄冈市罗田县,主要执业机构为罗田县骆驼坳镇卫生院)单独为患者涂某某开具中药饮片处方。15.医生刘会芳为患者王某某实施手术,但未履行手术知情告知义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1.对南明附大医院《现场检查笔录》3页;2.对廖华方的《询问笔录》 (2023年5月22日)2页;3.对胡顺湘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2页;4.对刘会芳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2页;5.对刘会芳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2页;6.对姜馨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2页;7.对田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3页;8.对姚某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1页;9.对李飞飞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2页;10.对李飞飞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2页;11.对钟某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2页;12.对方某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2页;13.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3页;14.对刘某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22日)2页;15.对张江涛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3页;16.现场检查图片9页;17.2018年以来南明附大医院受处罚情况1页;18.附大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页;19.附大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页;20.附大医院法人黎芳身份证复印件1页;21.贵州复大医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页;22.廖华方身份证复印件1页;23.胡顺湘身份证复印件1页;24.胡顺湘受委托书1页;25.药品丙泊酚购货单1页;26.刘会芳5份签名为姜馨处方5页;27.5份无法确定签名医师处方5页;28.3份无签名处方3页;29.5份彩超申请单;30.张江涛开具中药饮片处方1页;31.张江涛执业资料复印件2页;32.刘会芳执业资料复印件3页;33.姜馨执业资料复印件3页;34.患者王某某手术知情同意书1页;35.患者王某某手术同意书1页;36.患者刘某收费票据1页;37.患者刘某支付页面截图2页;38.患者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39.患者姚某某病例资料1份9页;40.患者姚某某支付页面截图2页;41.患者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42.患者田某病例资料1份8页。43.《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30页。44.《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12页。45.热线电话、省调度投诉举报一览表。46.5月22日和5月30日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为证。

现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2)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3)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4)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5)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万伍仟圆;3.停止执业活动2个月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又未在户籍地居住,且拒绝提供现住址,拒绝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现本机关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卫医罚〔2023〕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卫医罚〔2023〕2号),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省财政专户受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的银行(卫生罚没收入,项目编号005040),缴款后将缴款凭据交贵州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单位:贵州省财政专户

本机构地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监督局

联系部门:医疗机构监督二处

联系人:李明晋

联系电话:0851-86802154

特此公告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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