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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你真“刑”!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4日下午,家住6楼的陶某某醉酒后为了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在明知楼下便是小区居民停车位和行人通行道路的情况下,依然连续将家中的塑料板凳、饮水桶、衣架、雨伞、火盆、蒸锅等多件危险物品从自家6楼的阳台上扔下。楼下是行人停放车辆的必经之路,陶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停放在居民停车位的一辆汽车多处损坏,还险些砸伤正在骑摩托车通行的居民余某。刚从外面回来的陶某某妻子王某某见此情形立即报了警,陶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约束至派出所醒酒。醒酒后,陶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车主损失。

裁判结果

陶某某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造成被砸车辆损坏,情节严重。安龙县检察院以陶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安龙县法院提起了公诉。2024年8月7日,安龙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即使高空抛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让我们共同携手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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