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5.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 (死亡)12720元/人/年 、 (伤残)55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4.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 |
3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夫妻;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二个女儿,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未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1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人口发〔2011〕34号) 3.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1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5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1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6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我省城镇居民夫妻双方为贵州省城镇户籍或其中一方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黔人口发〔2011〕27号)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7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对象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由本人自愿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居)核实确认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村(居)上报乡镇初审,乡镇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健康局,县级卫生健康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月20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 2.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在14周岁以下。 | 10元/月,具体的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1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10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夫妻年满60周岁,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3月31日前将对象个案信息录入系统,完成当年的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pdf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黔人口发[2011]27号.pdf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人口发[2011]34号.pdf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pdf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_Print.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pdf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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