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每乡1名免费定向医学生原则,根据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有关政策规定,对定向招聘免费医学毕业生进行考核考察,简化手续,办理定向乡镇卫生院聘用手续,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免费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在本省农村基层乡镇及以下卫生机构之间合理流动。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培训,并通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省卫生厅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生的诚信档案。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所签订就业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发改社会〔2010〕2584号)
二、1.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照入学前签暑的定向就业协议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定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免费医学生档案由培养学校在1个月内负责专递至定向县(市、区、特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妥善保管。定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与免费医学生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安排落实免费医学生服务单位。定向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办理定向乡镇卫生院聘用手续,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定向医学生报到后15日内由各县(市、区特区)卫生计生局汇总报到情况报市(州)卫生计生委,由市(州)卫生计生委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结合实际,在免费医学生完成协议服务期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免费医学生的使用政策。在免费医学生就业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由本人申请并经县、市、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在本县区域内或我省武陵山、鸟蒙山与滇黔桂三个连片区域的818个贫困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流动。2.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免费医学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履约情况纳入医师诚信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约记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上报免费医学生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记入免费医学生人事档案。
政策来源:
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黔教高发〔2015〕172号)
三、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2.招收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适当招收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13号)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1.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2.适当招收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3.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政策来源: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卫计发〔2015〕30号)
五、1.衔接对象:贵州医科大学、贵阳中医学院、遵义医学院3所高校的2013级、2014级在读临床医学(含口腔、中医,下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衔接办法:(1)经审核,在读期间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要求并且达到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可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于毕业当年参加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考核安排与纳入住院医师化培训试点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结业考核同步进行(考核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理论考试时间另行通知。报考手续由培养院校统一到所属住培基地办理。考试不合格者的补考办法,按照贵州省现行规定执行。(2)在读期间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不能参加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由省级工作组出具《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经历和培养内容认定函》。该类学生毕业后在贵州省内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对其减免已经认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3.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纳入衔接对象:(1)2012级及以前入学且已经毕业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临床医学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3)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精神执行。(4)2013级、2014级经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批准的已启动衔接试点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纳入,按培养学校原定试点方案执行。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黔卫计发〔2016〕36号)
六、1.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和公布并具有单独招录资格的住培基地。协同单位是指经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认定并具备专业培训条件的有关医疗机构,主要从符合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中遴选。2.主体基地的协同单位数由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一般不超过6家,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减协同单位数。协同单位只能与1家国家认定的住培基地达成协同关系。在协同单位认定中,对相关紧缺专业予以倾斜。
政策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发〔2016〕70号)
七、1.培训对象: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往届毕业生。2.培训模式:“3+2”是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3年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专业高职(专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黔卫计发〔2016〕68号)
八、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考取本省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应向培训基地提出退出培训申请。培训基地依据与其入训时签订的协议予以处理、并按协议退回已领取的财政补助等,按照我省现行培训学籍管理规定,报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生需将退训同意函报所在学校备案。该类人员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阶段后,需重新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籍注册。若研究生培养专业与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相同的,重新注册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培训基地进行临床能力测试后确定培训时间;若研究生培养专业与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不同,此前完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不予认可,需重新培训。该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对规培学员的相关待遇,其待遇按照国家对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临床轮转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完成33个月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培养院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三级学科培养需求,适当增加三级学科的轮转时间。
政策来源:
《省教育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的意见》(2016年10月26日,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黔科教研发〔2016〕267号)
九、创新人才使用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由医院采取简化考试程序或考核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考核聘用。进一步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政策。乡镇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具有学历学位博士,给予每人每月1000 元生活补助;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 8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 15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 1000元生活补助。已在县级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将以上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相关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以上生活补助原则上由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困难县适当补助。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 〕18号)
十、1.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1)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1)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特区)标准执行;经年终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417元。(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在落实原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40%左右补助给村卫生室的基础上,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可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3)一般诊疗费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15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2.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级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3.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
十一、1.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乡镇卫生院新增人员可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项招聘及时予以补充;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二本以上(含二本)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直接与其签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乡镇卫生院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和全科医生,可简化考试程序或通过考核方式进行招聘,并给予编制和财力保障。对艰苦偏远地区无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凡年龄45周岁以下,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简化考试程序或通过考核方式进行招聘。2.建立符合基层特点的职称评聘制度。完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聘办法,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岗位设置的倾斜力度,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不作外语、计算机和科研方面的要求,要以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经历和服务质量为核心,客观评价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落实即评即聘政策,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队伍的中青年高级人才比例。对引进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如无相应等级的空缺岗位,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3.改革完善人事薪酬制度。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建立起以激励性工资制度为核心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机制、考核机制和人事制度。除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全额工资、发展培养等给予保障外,对政府通过基本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资金购买服务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资金,经考核后用于奖励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围绕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建立对机构及机构内部人员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激励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4.建立完善人才激励机制。2016年至2020年,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贴,并优先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已在县级或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以上各类人才,凡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实际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可将保障性住房奖励给个人。2016年至2020年,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给予执业医师每人每月50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贴。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两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2号)
十二、1.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1)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人才招录“绿色通道”。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制定年度用编需求计划,配齐配强卫生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不受报考人员比例限制,硕士研究生以上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录用。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化人才引进政策,二本及以上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可直接签约录用;对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和全科医生和在艰苦偏远地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简化考试程序或通过考核方式录用。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加大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的倾斜力度,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不作外语、计算机和科研方面的要求;落实即评即聘政策,逐步提高高级职称人员比例。完善落实激励政策,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2.着力提升卫生院管理能力。巩固完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允许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充分调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2016—2018)>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210号)
十三、1.改革完善全科医生薪酬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在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全额工资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务收支结余部分(包括医疗业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等)提取不低于50%用于核定单位超额绩效工资,纳入奖励性绩效进行分配。内部绩效给予全科医生倾斜,按不低于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的10%核定全科医生岗位津贴。2.完善全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要保证全科医生的配备,对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在报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岗位时,经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不受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等限制,由用人单位和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择优聘用,结果公开。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到农村基层执业的全科医生,可实行“县管乡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对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可实行“乡管村用”(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3.拓展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医师队伍建设中,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向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基层全科医生参加中级职称考试或申报高级职称时,不再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申报及聘用的必备条件,对学术成果中的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高级职称后即评即聘。4.加强贫困地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职称晋升政策向贫困地区进一步倾斜。对长期扎根贫困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只能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1号)
十四、1.对于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医疗卫生专家和曾在东部省份知名医疗卫生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长期临床工作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由用人单位安排,享受门诊绿色通道及干部病房住院标准待遇,安排在省级保健基地医疗机构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对于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退休专家,由用人单位安排每年一次健康体检。2.用人单位做好引进专家的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不少于60平米的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引进人才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3.引进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且服务满3个月的,每年可享受有2名陪同人员的为期10天的省内疗养,疗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引进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1年的,每年可享受有2名陪同人员的为期20天的省内疗养,疗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引进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且累计服务满1年的,经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可发放《援黔医疗卫生专家旅游优惠证》,享受相关省内景区门票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引进东部省份退休高级医疗卫生人才方案》的通知》(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黔卫健函〔2018〕26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