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实施计划;2.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3.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使用人员上岗证书等复印件)。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8月和12月。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黔卫健发〔2019〕11号)。
二、医疗机构定点级别分为:村级: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设置在乡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在县城或省辖市市区执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县域内执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实际开放床位数达到二级医疗机构标准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分为Ⅰ类、Ⅱ类;市级Ⅰ类:二级以下(含二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Ⅱ类:三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省级Ⅰ类:二级以下(含二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级Ⅱ类:三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并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2.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管理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与财务管理体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4.医疗服务和质量近几年内无重大问题或突出问题,社会信誉较高。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9月19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黔卫计发〔2017〕44号)。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医院根据临床需要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国家谈判药品,优化用药结构,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院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要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使用国家谈判的56种药品暂时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调控;要将医院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情况,作为医院是否落实功能定位、是否具备相应诊疗能力、是否与其医院等级相适应等的重要参考指标,纳入考核和评审评价工作。对于不能及时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应当对相应的医院采取压缩相应专科规模、限定业务量、降低医院等次、降低医院级别、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直至其整改到位。
政策来源:
《关于保障国家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2019年3月15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黔卫健函〔2019〕41号)。
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71号)精神,我委决定取消我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政策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6〕22号)。
五、改革完善全科医生薪酬制度:在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全额工资保障的基础上,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务收支结余部分(包括医疗业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等)提取不低于50%用于核定单位超额绩效工资,纳入奖励性绩效进行分配。内部绩效给予全科医生倾斜,按不低于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的10%核定全科医生岗位津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占比,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临床一线的全科医生、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医务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质量的考核,并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和居民满意度纳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收入挂钩,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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