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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类政策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政策来源

1

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1.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2.    优化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工作;

3.    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进行审批。

1.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

2

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项目和免费基本避孕手术项目

1.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发放服务工作,设立人工服务网点和自助服务网点;

2.医疗卫生机构人工服务网点,根据服务能力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基本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避孕套及注射避孕针等服务。

3.其他类型服务网点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外用避孕药和避孕套发放服务;

4.巩固和完善社区、单位、高校、自助发放机等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发放渠道,方便育龄群众获得避孕药具,提高可及性;

5.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工作、健康、生理特点等,提供有针对性的避孕专业咨询指导服务并进行健康宣传教育,帮助服务对象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安全、高效、适宜的避孕药具和避孕方法;

6.对服用避孕药和注射避孕针的服务对象,开展面对面、电话、微信等多种形式的定期随访服务;

7.协议手术机构对贵州省行政区内的育龄夫妻负责规范开展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免费提供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放置和取出及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处关于印发<贵州省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项目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免费基本避孕手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综函〔2021〕7号)

3

6-36月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在全省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 6—36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 ,普 及 婴 幼 儿 科 学 喂 养 知 识 与技能

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8〕30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6-36月龄儿童营养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13号)

4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为准备怀孕的妇女免费增补0.4mg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5

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在湄潭县、正安县、务川县、凤冈县、平坝县、七星关区、黔西县、织金县、三穗县、天柱县、黎平县、德江县、碧江区、思南县、兴义市、兴仁县、威宁县石门坎乡,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为符合项目要求的新生儿免费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6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为全省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7

0-6岁儿童健康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建立0-6岁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并对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8

孕产妇健康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开展孕早期、中期、晚期共5次健康随访服务,以及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随访服务各1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

在榕江县、从江县、凯里市、黎平县、天柱县,长顺县、荔波县、都匀市、龙里县、独山县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项目,委符合项目要求的新婚夫妇和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地贫健康教育、地贫筛查、基因检测、咨询指导和地贫高风险夫妇孕期追踪、产前诊断、遗传咨询、高风险夫妇妊娠结局随访等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9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项目

为全省 9个市州、贵安新区和   88个项目县(市、区)孕产妇尽早免费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和必要的确诊检测服务,为全省范围内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尽早提供免费、规范的综合干预措施服务和高质量的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纳入高危管理,建立规范的关干预服务、随访登记;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转移支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35号)

10

农村妇女“两癌”

检查项目

为项目地区35-64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优先覆盖 35-64 岁建档立卡贫困妇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 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   省妇联关于印发<2020年贵州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20〕53号)

11

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

通过推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推广应用,逐步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在线核验、出生医学信息共享,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967号)

政策来源:妇幼健康处


一、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卫生计生事项共5项,分别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执业注册”,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政策来源:

《关于推进卫生计生“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黔卫计发〔2018〕57号)

二、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新农合待遇资格。

政策来源: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黔卫计发〔2015〕53号)

三、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不再查验患者夫妇的生育证明,由患者夫妇作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即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正常生育秩序。

政策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函[2016]153号)

四、取消对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技人员3年一次的校验许可,强化在医疗机构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考评。

政策来源:

《关于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校验  强化日常监管的通知》(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函[2017]166号)

五、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地;4.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卫生数据传输专网与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策来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函〔2017〕175 号)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抓专人管,统一规划部署、强化政策导向,将医疗机构支付服务多元化工作纳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督查内容并列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及时通报工作推进滞后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统一支付平台接入工作,提供至少3种主流支付渠道(银联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的在线支付服务,实现患者诊疗环节的缴费及退费等服务。

政策来源: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支付服务多元化工作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黔卫计办函〔2018〕104号)

七、在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远程医疗服务:1.住院超3日未确诊或治疗无效者。2.门(急)诊及住院疑难病例、发生他科合并症需协同诊断治疗者。3.需施行复杂的较大手术或开展较复杂的技术检查和治疗方法者。4.对医学检查结果诊断不明确或医疗机构无医学检查结果诊断资质医师的。5.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

政策来源:

关于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8年9月7日,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黔卫计发〔2018〕22号)

八、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政策来源:

关于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8月15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发〔2016〕18号)

九、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确定本单位的远程医疗服务实际执行价格。

政策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的通知  (2016年6月30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黔发改收费〔2016〕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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