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局),委直属相关单位:
妇幼健康是家庭和谐、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的基本要求。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监管,是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妇幼健康服务执业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幼健康服务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妇幼健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内涵不断拓展,妇幼健康事业不断进步。但全省妇幼健康事业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与群众需求还有不少差距,特别是在一些新业态、新问题上存在监管空白,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未能得到很好维护,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行业监管,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是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具体行动,又是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需要,更是提高服务效益和质量的现实要求。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妇幼健康服务全行业、全流程监管。通过严格妇幼健康服务审批校验,加强妇幼健康医疗保健技术质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监管,有序管理妇幼健康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书,探索妇幼健康服务新业态监管,发挥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作用等,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现代化,推动全省妇幼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妇幼健康服务技术资质的审批校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的同时,严格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妇幼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核、登记、审批。对已审批机构进行清理,摸清底数,掌握现状。按规定按时校验,结合平时执业记录,严把校验关。在许可、校验、评审等阶段,邀请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参加并听取意见建议。严格责任追究审批、校验、评审等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法纪责任,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
(二)加强妇幼健康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围绕提升母婴保健安全保障水平,加快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等级创建,按规定及时组织评审,对达不到标准的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健全妇幼相关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组织架构,督促指导开展终止妊娠、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健全并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通过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规范分娩镇痛、加大质控和培训力度等措施,促进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三)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术,药物流产术,终止妊娠手术,输精(卵)管绝育、吻合术等监督执法检查。持续加强对超声诊断仪使用监管,依法依规整治“两非”行为。强化辅助生殖技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随机抽查工作力度,做好国家卫健委有关重点监督抽样检查工作。督促辅助生殖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管理,落实伦理原则,切实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风险。依法查处代孕中的涉医行为。
(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儿童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孕产期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促进儿童体格、营养、心理健康水平提高。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在儿童安全和保护、家庭教育和儿童早期学习、特殊困难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任务的落细落地。
(五)加强母婴保健服务证明及医疗文书监管。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管理,切实落实证件出入库登记、知情告知、签发和报废等管理规定。加大业务培训、指导力度,防范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加强对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助产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产前诊断证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证明等医疗文书的监管。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探索妇幼健康服务新业态监管。妇幼健康服务涵盖妇幼保健机构及人员管理、妇幼专项技术服务、日常监督执法、母婴照护服务等相关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升级,妇幼健康服务领域出现了母婴照护服务等新业态。实际工作中,因法制不健全、行业标准缺失、准入程序简单、从业及服务人员良莠不齐,提供母婴照护服务的机构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卫生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从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加强母婴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管。积极协调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发挥职能职责,促进监管合力形成。
(七)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积极培育妇幼健康服务行业组织,着力引导其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行业人才培养、调处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将妇幼健康服务纳入督医活动内容,抓好督医活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充分发挥督医制度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努力提高投诉举报的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该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经常过问监管工作,加强调研指导,帮助解决监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促进部门间监督执法配合支持。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化建设,用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信息系统。定期将妇幼健康技术服务许可、登记、审批等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加大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监督执法队伍具体执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综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和稳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配齐配全妇幼健康监督执法人员。
(四)开展常态化监督执法。对妇幼保健机构和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常态化监督执法。重点监督检查技术服务资质、是否存在超出注册范围执业的行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情况。
(五)加强督促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妇幼健康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将监管工作考核纳入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监管重点任务内容要与绩效考核中辖区管理、服务提供、运行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考核工作,避免交叉考核。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绩效考核作用。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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