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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扶贫办、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扶贫办、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开展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2018年7月,健康扶贫三年攻坚工作全面启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医保局四部(委、办、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增14种病种纳入贫困人口大病救治范围,将其作为健康扶贫三年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医疗救治及保障工作机制,推进健康扶贫深入开展,助力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为贯彻落实四部(委、办、局)要求,做好新增大病病种后的专项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即“定医疗机构、定诊疗方案、定单病种付费、定联动报销比例”,加强医疗质量、加强责任落实,在继续做好原7类13种大病病种救治的基础上,做好新增14类病种后的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二、增加专项救治覆盖病种

各地要在已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大病专项救治基础上,将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14个病种纳入大病专项救治病种。

三、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专项救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专项救治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指定新增病种定点救治医院,满足贫困大病患者诊疗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有关病种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制订具体的临床路径和诊疗管理方案;调整完善诊疗专家组和质控体系,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质控工作。

(二)积极推进“一站式”结算。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对于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贫困住院患者,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省域范围内跨区域“先诊疗、后付费”。

四、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扶贫、医保等部门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救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民政部门

负责将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扶贫部门

负责收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罹患指定大病患者的信息,并定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与“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系统”的数据进行对比,实现信息共享,精准施策。对患者及其家庭在兑现救治政策上提供帮助,建立有效的帮扶措施。

(三)卫生健康部门

根据新增的大病内容,调整本级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增加专家组成员,督促辖区内各定点医院提高各类指定大病的救治能力。定时汇总扶贫部门报送的患者信息,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确保罹患大病的患者得到及时救治。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救治信息报告制度,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救治对象建立台账,督促定点医院开展救治和救治信息报送,对治愈患者及时进行销账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定期将台账数据反馈给同级扶贫部门。

(四)医保部门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落实新增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报销工作。

(五)定点医院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承担全省尘肺定点救治工作。现有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承担除尘肺外的所有重大疾病(含原有7类13种和新增的14种大病)的定点救治工作。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可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新增辖区内定点救治医院,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定点医院要按相应的临床路径为罹患新增大病病种的贫困患者选择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在严格控制费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诊疗方案,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五、做好数据统计报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月收集统计本地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情况,从2019年5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通过“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报送专项救治病例信息。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张意

联系电话:0851-86828870;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罗兴明

联系电话:0851-86815541。

联 系 人:省民政厅 周奠德

联系电话:0851-86839502。

联 系 人:省扶贫办 王周瑜

联系电话:0851-86832624。

联 系 人:省医疗保障局 陆虎

联系电话:0851-85975027。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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