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党委网信办、发改委、公安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党工委政治部、经济发展局、公安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健康局、党委网信办、发改局、市场监督局、公安局、医保局:
为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卫生健康行业信誉、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19年5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汇总本辖区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二、周密计划,稳步推进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9月30日前将阶段工作报告和阶段《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以扫描件形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1月13日前上报。
三、部门联动,强化问责
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四、广泛宣传,舆论引导
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联系人: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张 意
联系电话:0851—86828870
电子邮箱:17898509750@163.com
附件:1.贵州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 省药监局
2019年5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贵州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局、办)联合印发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含中医药部门,下同):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网信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建设贵州省信用联合奖惩平台,依法对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守信“红名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企业及其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医保、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5月—2020年1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5月—9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于5月20日前制订并发布本地区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6月中旬完成自查工作。在自查基础上,各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双随机等方式重点整治,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举一反三。在9月中旬完成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0年1月)。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于2020年1月13日前将本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各省级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全省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周密计划,按时报送工作进度。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定期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要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9月30日前将阶段工作报告和阶段《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以扫描件形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2019年全年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1月13日前上报。
(三)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要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附件2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市(州) 20_年月—20_ 年_月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
辖区内综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
其他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销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式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 、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二、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检查数量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销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式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 、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三、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其他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销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式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 、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四、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销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式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 、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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