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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委直属各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经济新常态下激活市场活力、创造就业、推动“双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推进卫生健康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卫生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

二、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

(一)完善电子化注册管理。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推进电子化注册系统与“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结合,推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确保电子化注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委将提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各地按需印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医疗资源共享,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外,允许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委托协议中必须包括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具体委托项目等内容。委托方申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时,应提交委托协议及被委托方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对委托协议真实性负责,在执业登记机关登记该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委托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的,委托方应在委托协议变更后及时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执业登记机关应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已实现电子化注册的应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三)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命名管理,依法依规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一律不予核准,已核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跨区域命名、公立医院改制后沿用原名称等不规范命名行为。

(四)依法简化申报材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采取网络在线等非现场方式核验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设置批准书、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取消涉及验资环节的相关证明。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审批时,不再提交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不用对资金来源、投资预算、投资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等情况做出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医疗卫生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发改、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审批信息共享。对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不得将住房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民办非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审批的前置事项。在开展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医疗机构建设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执业。

(五)实行医师证书合并核发。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只需在其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实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执业登记备案。在养老机构内举办设置上述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备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探索开展诊所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的相关规定,鼓励非试点城市开展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启动试点工作,并将工作方案、具体措施报我委备案。

(八)全面落实“两证合一”改革。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筹办期间,举办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命名原则等,并对设置的可行性、对周边(包括住宅小区)的影响、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等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对资金等相关风险负责,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申请人(单位)应按审批权限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执业登记机关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按程序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单位)。“两证合一”实施流程及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

(九)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按医疗机构所属辖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要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梳理监督检查职责,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全覆盖,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要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梳理更新,确保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信息全面准确、规范完整。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制定重点领域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增加随机抽查频次,逐步提高抽检比例,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加强“回头看”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细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更好地方便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

(三)对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主动研究解决,对取得的工作经验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送我委。


联 系 人:龙七五

联系电话:0851-86893117

邮箱地址:gzswjwyzygc@sina.com


附件:

1.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公示(模板)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书(模板)

3.“两证合一”实施流程及申报材料清单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政策解读:《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深化“放管服”改革 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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