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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监督局、直属各医疗机构:

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了《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为依法推进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将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9号令,以下简称《禁止“两非”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对照《禁止“两非”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就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确保依法治理。

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将手术实施情况按月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经批准再生育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落实。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执法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五、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管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技术、药品的日常监管。

六、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日常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相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有无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者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有无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问题。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购销资质审核制度、严格购销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国家9号令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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