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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医院直接将自查报告(盖章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二、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文件要求,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通知》要求,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各医院的“两网”监测数据上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全省通报“两网”监测数据有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市(州)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和诫勉谈话。

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废止《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2〕70号)中要求医疗机构报送的《贵州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并制定《贵州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见附件2),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统一表格内容,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附件3)相关规定,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发生调整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联 系 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袁平平宁贵华

联系电话:0851-86828870

电子邮件:450155287@qq.com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贵州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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