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相继出现医疗机构跨区域命名、以疾病名称命名、公立医院改制后沿用原名称等不规范命名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我委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命名原则: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一)通用名称指: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健康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二)识别名称指: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三)命名原则:
1、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不能超过前面规定;
2、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3、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这是区分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的条款。
5、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名称规范和管理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 “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
(五)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国际医院”、“中×医院”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健康委)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
2、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健康委)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
3、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
4、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
(六)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其他要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的地名,原则上按属地地名命名。名称中使用“贵州”“全省”字样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
三、全省开展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整治工作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二)近期我省开展2018年全省医疗机构督导检查,请各地结合通知要求,搞好医疗机构名称规范工作。
2018年9月底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2018年9月30日前,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将整改报告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进行抽查通报。
联系人:周晓、王惠明
联系电话:86893117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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