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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8部门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商务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商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商务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要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安排专门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强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是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责任,按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住建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理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置建设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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