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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结合我省护士执业注册的实际情况,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将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由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下放到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切实做好此次行政许可权限的移交及衔接工作,确保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机关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注册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由其主管的各市(州)或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务必按照《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要求,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审核和注册程序,做好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范潇月、宁贵华、刘志远
联系电话:0851-6930192、6828870
附件:护士执业注册注意事项及工作流程
 
 
2014 年9月25日
 
附件
 
护士执业注册注意事项及工作流程
一、护士注册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制证打印的工作。在证书持证人照片右下方加盖钢印(统一加盖“各市(州)、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钢印),在证书第五页首次注册机关印处加盖红章。(红章规格:圆形,直径3.5厘米,圆边宽0.1厘米,中间为五角星图案,五角星外内容为“**市(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二、护士变更注册
(一)地方护士变更:由拟注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护士变更申请后为其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原注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盖章。
(二)军队护士变更到地方:由拟变更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软件内录入信息并提交,待军队回复信息显示成功后,拟注册卫生计生部门可进行变更注册。
三、护士注册的其他情况
2008 年5月以前取得护士资格的未注册人员以及少数因故未能及时参加统一换证者,需提出注册申请,由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核申请人资料后,录入信息并制证。提交材料如下:
1 、首次注册人员需提供成绩合格证明或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换证人员需提交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如旧证遗失者,需按补办证书流程登报并提供1994年1月1日以前护士职称证明。
2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本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5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6 、提交在本省三级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护士执业证书》信息修改
2008 年5月以前评审或考试合格的人员信息报省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大厅修改。修改信息提供资料如下:
1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 、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
5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一份;
6 、近期白底小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008 年5月(含2008年5月)以后考试合格人员如信息有误,不予注册。需按照原报名考试渠道申请更正后,才予注册。
五、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制证等工作。
六、其他
为了尽快完成此次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的调整工作,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10月25日前将已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提交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实并制证,并将此次制证完成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10月25—10月31日将进行系统调整,各地不得录入数据。11月1日系统调整完毕后,再进行信息录入等工作。如不按要求完成制证工作且未上报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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