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我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和本单位机关财务管理,特制定《贵州省人口计生委机关公务卡财务管理办法》,请即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我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和本单位机关财务管理,根据《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库〔2007〕29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首次开卡、信息维护、财务报销及银行划款统一由机关财务室联系发卡行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和结算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委机关在职职工原则上均应办理公务卡,从不办理公务报销的工作人员也可不办理公务卡,但不能以未办理公务卡为由影响工作。
第五条 公务卡的办理程序。按照“职工个人申领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由机关财务室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在统一办理卡片后,如有遗失或毁损等原因需要重新补办新卡的,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并将卡片信息及时上报机关财务室进行维护登记,以确保新卡片的正常使用。持卡人如遇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机关财务室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停用注销手续。
第六条 公务卡的结算使用范围包括: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即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3万元以下的采购支出均适用采取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个人卡中所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机关财务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公务卡只限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的,可向机关财务室提出申请,由机关财务室负责协商发卡行按规定临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九条 机关实行公务卡管理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现金支付事项。职工在具体执行公务时,应首选具有刷卡条件的商家采购商品和服务,如遇商家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时,应据实报告并经机关财务室同意后方可运用现金办理,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现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事项特殊而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活动,如基层进村入户工作检查费、专家鉴定费、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等事项的报销。持卡人违反规定提取现金所导致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公务卡及密码的安全由持卡人本人负责。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的理解公务卡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切实避免重复刷卡支付、逾期罚息等损失及对个人资信的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交易有疑义的,由本人负责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机关财务室予以协助,配合解决。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不改变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在公务支出前应按程序履行财务申请,在支出发生后应按照规定填写财务报销单,并完整提供报销所需凭证要素。机关财务室按规定履行报销审核程序,对报销手续不规范,单据不完整的申请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卡报销凭证要素包括:
1
、国家正式消费发票。单据应清晰注明付款单位、票据开具日期、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及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信息。
2
、经签字确认的POS机刷卡消费小票。
3
、必要的说明文件及票据。相关票据上应注明事项内容,并具有经办人、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刷卡支付后,须取得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卡POS凭证客户存根联)、发票等重要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按照现行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办理公务卡支付费用的报销手续。每月的公务卡财务报销凭证手续最迟应于次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交机关财务室,以便机关财务室及时办理后续划款报销工作。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本人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人提供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卡POS凭证客户存根联)的相关信息,同时办理借款手续。机关财务室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中还款,持卡人执行完公务后及时补办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机关财务室资金划转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经审批后的财务报销凭证交机关财务室留存备查,报销的费用由机关财务室按规定统一向持卡人的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支付现金或出具支票。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在财务报销完成后及时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联系机关财务室核查。
第二十一条
已报销费用的公务卡支出,如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或厂家将款项退回持卡人公务卡的,持卡人应配合机关财务室将资金从本人的公务卡中退回到财政金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财务室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与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录入和维护公务卡各项信息;
(二) 督促机关公务卡持卡人办理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公务卡支出信息审核、资金划转、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工作;
(三) 按规定与公务卡发卡银行进行财务核对,及时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和报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工作职责是:
(一)
负责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个人保管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
执行公务前履行申请报告制度,执行公务后应及时报销或个人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券债务。并停止使用公务卡;
(三)
严格执行公务卡现金管理规定;
(四)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我省的公务卡改革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后,严禁单位非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法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