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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口发〔2010〕11号
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完善服务管理体系,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省人大新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的要求,坚持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总结近年来省内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
户籍地服务与管理
坚持以“村(居)民自治”为载体和依托,做好服务管理。具体规范为:
一、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手,送宣传、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上门,从源头上做好服务工作。
二、村、社区居委会对流出30日的人口应实行全员登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将流动人口有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在PIS(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三、乡镇、街道应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寻查登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及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对漏管人员及时登记,对有计划生育信息变更的流动育龄妇女及时更新信息,并在PIS中录入。
四、在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流出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婚育信息,如实填写《婚育证明》的相关内容。
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
《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其有效期。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五、应对18─49周岁的流动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建档,及时录入PIS。
登记建档的基础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按PIS系统信息采集的要求;
(二)流动人口准确有效身份证号码。
信息登记应当准确、完整。
六、应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结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划生育主要信息情况。
对现居住地通报或者通过统计口径获得的流出人员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变动情况应及时在PIS中予以更新。
七、应向流出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告知其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八、应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九、禁止户籍地跨省设立孕环情检查站点,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十、应保障流出人员享有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依法保障流出育龄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利。
十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人领发[2007]9号文件)规定,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现居住地服务与管理
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在认真推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加强管理。具体规范为:
一、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新流入本地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实行全员登记,采集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在PIS中予以记录。
二、乡镇、街道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及出租屋等进行巡查登记,及时掌握流入人口底数及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对不在本村或社区居住,但在本村或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要进行全员登记,是成年育龄妇女的,应及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三、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查验其《婚育证明》。
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重要信息缺漏的,督促其在3个月内补办。
四、要及时向户籍地核实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其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对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婚育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PIS系统。
五、对流动育龄妇女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应当及时更新,录入PIS。
六、应及时、准确掌握全员流动人口底数,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人,及时录入PIS。
七、对离开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应将其生育信息进行打包封存,以备需时核查。
八、应向流动人口普及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九、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十、在收到流入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服务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自然日内向申请人户籍地核实有关情况。核实无误的,应即时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不予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一、为流入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服务登记后,应当在15个自然日内向其户籍地通报。
十二、流动人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可选择在女方或者男方户籍地办理再生育相关手续。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通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十三、要加强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房屋出租户(房东)在发生或终止租赁行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发现怀孕的,应当日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
十四、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单位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
(二)对本单位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及变更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十五、抓住宅小区管小区业主,建立物业计生联动工作制度。通过主管部门实现物业计生协作联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列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一名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村(居)委会做好信息收集、宣传服务等工作。房管部门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计生协管工作情况作为每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誉评估的重要依据,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认真考核评估。
十六、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应依法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并经常开展活动,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十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人领发[2007]9号文件)规定,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协作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应加强双边、多边、相邻地区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在信息交互、技术服务、违法怀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加强联系,进行有效合作,共同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机制。具体规范为:
一、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当建立和健全同级协商、上级协调、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现居住地与户籍地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全员流动人口登记统计的准确和完整。
三、协商建立有效的协作配合制度(如:联席会议、派驻联络协管员等),并能经常性开展“两地”协作工作。
四、“两地”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奖励扶助。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流动人口育龄对象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流动已婚育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户籍地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流动人员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思想动员工作。
七、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协作核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户籍地在接到协查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已经采取其他方式交换信息并落实处理意见的,可不在信息交换平台中交换该条信息)。
对于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就地落实补救措施;对拒不落实补救措施的,要及时通报户籍地协助处理,户籍地应积极配合。
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落实:
(1)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协作核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就地落实补救措施;
(3)对不愿落实补救措施的,要及时通报户籍地协助处理,户籍地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流动人口落实补救措施的思想动员工作。
八、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向对方通报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名单、电话、地址等信息,并利用各自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信息交换平台工作
一、信息交换平台管理对象
15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其中分为重点对象和非重点对象两类,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对象,其他为非重点对象。
二、信息交换应遵循的原则
1、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包括丈夫信息、子女信息以户籍地(流出地)为准,现居住地(流入地) 提交的基本信息必须经过户籍地的确认,育龄妇女基本信息的修改权限在户籍地。如果现居住地发现这些信息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发送协查告知户籍地,由户籍地统一修改。
2、育龄妇女的管理服务信息,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都可以进行录入,并遵循“谁录入谁维护”的原则。
3、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都可以发送协查。协查紧急程度分为紧急、一般。现孕的是紧急,紧急情况反馈时限为 15 个自然日,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未办理婚育证明和其他情况是一般,一般情况反馈时限为 30个自然日。
4、“信息未确认”指现居住地新增的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必须要经过户籍地的确认,在户籍地没有反馈前,现居住地建立的个案信息的状态为“信息未确认” 。在此状态下,现居住地可以发送新的协查信息。对未建档的流动人口和新建档但“信息未确认”的个案不能发送避孕节育报告单、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通报和服务通报信息(指手术和生育信息) ,即在批量交换避孕节育报告单、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通报和服务通报信息时必须同时将个案的基本信息进行交换。
5、现居住地在完成相关服务工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户籍地发出通报,户籍地在通报发出后15个自然日内接收。
三、省、地、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分析,开展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省、地人口计生部门对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和专业信息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提交、反馈、维护和报表上传等工作。
五、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登录国家及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交换平台,随时了解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注重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接收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对接收的信息做到即接收即处理。
本规范的执行与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平时经常性检查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规范由贵州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自2010年5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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