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1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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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黔人口办发[2005]35号
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局):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升高是当前我国非常突出的人口问题,不仅影响到妇女的身心健康,还影响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普遍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积极贯彻原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原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通过狠抓宣传教育,广泛营造氛围,开展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管理,加强打击力度,实施专项整治等有效措施,促进了《规定》的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我省的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已偏离正常值,出生人口性别比已严重偏离了正常值,且有逐年攀升的趋势,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这就反映出我省仍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紧迫性认识不清,对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准备不足;各地治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相关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等。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规定》精神,抓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对《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宣传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同级卫生、药监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工作。
二、依照《规定》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一)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要禁止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三)符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未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而擅自终止妊娠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的技术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操作要求。
(五)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要制定禁止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规章制,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加强对技术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建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一)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卫生、药监部门,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集中力量组成由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定期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予以严肃处理。对其中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震慑警示作用。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地接到通知后,要尽快组织落实《规定》,对照自查自纠,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二)近期内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局将对我省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我委也将适时对全省开展督查。
(三)各市、州、地将安排部署落实情况及所辖县、市、区贯彻执行情况,以书面总结形式,于7月25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协调督查处。
联系人:王晓丽
电话(传真):(0851)6893814
电子信箱:wangx1@21cn.com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口计生 性别鉴定 通知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5年6月28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