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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基本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5-12 来源信息: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或者登录“贵州省生育服务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网上办理,免费领取服务证 四、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病残儿鉴定结论。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合法收养证明。乡镇、街道(社区)收到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到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在核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对再生育夫妻所持《计划生育证》签章并注明子女出生日期。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处理:(1)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2)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3)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七、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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